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与分析

83小时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旨在适应新时代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求。修订背景包括应急预案工作重点的变化和新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新版办法扩展了适用范围,重点强调应急预案的质量和动态管理,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并优化了应急预案体系,简化了预案编制及备案流程。还加强了应急预案的实施要求,确保在实际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总结和修订。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宣传与培训,确保企业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以提升应急预案的实际效用与质量,从而更有效地应对安全生产事故。

一、修订背景

在20xx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称原《办法》),对提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持续推进,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该领域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急需修订和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重点及背景已发生变化。通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已从单纯补充应急管理制度转向优化应急准备及规范应急处置,工作重心也从原有的保证预案是否存在转变为提升预案质量与实效。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呼唤简化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备案程序。为了使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并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实际需求,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应急预案的主体责任、政企之间的应急预案衔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01号)等文件则对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编制流程、管理责任与衔接方式提出了具体指导。这些法规强调应急预案应具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的特性,提出应开展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间的应急预案衔接,促进应急预案的评估及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在这些新要求面前显得不够适应,主要问题在于对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的规范重视不足,且对预案编制流程的关注缺乏;过于强调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而忽视了其实用性;重视企业内部各种预案的衔接,却轻视政企之间应急预案的连接;过多关注应急预案的签署和发布,而对预案的宣传、培训与动态管理则关心不足。需要在修订原《办法》的过程中对相关具体要求进行补充和细化。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xx年开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在同年年底形成修订的初稿;在20xx年及20xx年,分别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在20xx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官网发布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并采纳社会各界的反馈;在20xx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了《办法》修订的法律审查会议;经历多次研究、协商与修改后,《办法(修订送审稿)》逐渐成熟,最终于20xx年6月3日正式发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包括7章、48条,相较于原《办法》增加了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展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及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的方向转变。在适用范围内增加了“宣传、教育、评估及监督管理”的内容,并在管理原则中新增了“动态管理”环节,以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效果。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企业对预案重视不够及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清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强调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实现简明化,解决普遍存在的预案内容重复、形式化问题;最近实践表明,编制关键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相关规定。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流程。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增成立编制小组、进行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要求,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及公布的要求;为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条款;为回应基层反馈的强烈问题,例如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清等,防止应急预案备案成为前置审批,结合实际工作将备案主体调整为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并明确备案方式为告知性备案,增加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主体。

(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际效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对预案的定期评估及在发生事故后进行及时总结评估的制度,并在法定情况下要求强制修订。

(六)调整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的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及内容,明确执法权限。

五、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与实施工作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应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修订《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范围,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应有效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的监管责任,推动本行业及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备案工作,实际提升应急预案的质量。

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规定宣传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需加强检查与督查,严查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及演练,真正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准备及指导应急救援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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