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的民法原则
我国民法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义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8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民事法律行为;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外,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劳动收入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
此外,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最终被法人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内完全一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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