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考押题班-监理管理-DL-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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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部分内容


一、招标采购阶段的管理任务和方法

(一)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总体规划

在进行工程招标采购总体策略时,应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重要控制日期为关键节点,应用横道图、网

络图等方法统筹各项采购任务和时间上的相互衔接,确定好采购勘察设计服务、施工承包、材料设备的内容和

数量,各项采购的顺序和分阶段步骤,做好标段及合同段的合理规划:并确定采用何种采购和招标方式。


(二)根据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

通过参考选用标准示范文本,作用在于:①确保建设工程招标和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②保证各项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④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规范和顺畅;

⑤有利于对合同的审计和监督;⑥有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细化项目参见各个相关方的合同界面管理

包括工作范围界面、风险界面、组织界面、费用界面、进度界面等。


(四)合理选择适合建设工程特点的合同计价方式

根据计价方式不同,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的计价方式:


单价合同:

①特点:单价优先;②适用范围:在发包时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的情况;③单价合同又分为: 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对承包商而言,存在较大的报价风险,一般适合用于工期短、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


总价合同:

①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工程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如项目漏报、工作量计算错误、费用价格上涨;

②使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工程范围任务明确,工程涉及图纸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确确定 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


①可调总价合同:因市场价格波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此,风险由业主承担。

②使用范围: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考虑施工期间时间价格等变化,宜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①使用范围:通常仅适用于工程复杂, 工程技术、结构方案难以预先确定,时间特别紧迫的项目。

②成本加酬金合同可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可变酬金合同。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督发管理任务和方法

(一)组织做好合同评审工作

合同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合法合规性评审;②合理性、可行性评审;③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④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⑤合同风险评估。


(二)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

合同实施策划包括:①合同实施总体安排;②合同分解与管理策划;③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


(三)落实细化合同交底工作

合同交底内容包括:(1)合同的主要内容; (2)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合同待定问题; (3) 合同实施计划及责任分配;

 (4) 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 (5) 其他应进行交底的合同事项。


(四)及时进行合同跟踪、诊断和纠偏

合同相关各方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用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处置)方法定期进行合同跟踪诊断和纠偏


(五)灵活规范应对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六)开展和应用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


(七)正确处理合同履行中的索赔和争议

索赔应符合下列条件: (1)索赔应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

(2) 索赔应全面、完整地收集和整理索赔资料。(3) 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应按照约定或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

(4)索赔报告应说明索赔理由,提出索赔金额及工期。


(八)开展合同管理评价于经验教训总结


(九)倡导构建合同各方合作共赢机制


第二节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

一、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合同当事人。


(1)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

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自然人或16周岁

以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入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权限,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

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

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物: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等。

(2)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如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等。

(3)智力成果:如专利权、工程设计(已形成的,如图纸)等,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 行为: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如在建设活动中,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会产


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会产生建设行政管理关系。违法行

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2.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

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件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禁运等。


二、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委托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方的意

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

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

位的代理人等,当然,授权行为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完成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

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

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责任),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

责任的基础上”负连带责任(第二责任)。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

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 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

或“拒绝权”。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撒销此前的行为。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1.按份责任的承担


2.连带责任的承担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

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已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不可抗力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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